Article 4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村庄建设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加强现场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