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6, 2021
- In force from
- August 6, 2021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12年11月23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历史街区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街两巷"是指兴宁路、民生路、解放路和金狮巷、银狮巷。"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包括朝阳路以西、民族大道以北、当阳街以东、新华街以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延伸区域。
历史街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机构负责历史街区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化广电和旅游、市政和园林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历史街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历史街区合理利用所得;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街区保护工作。
申报历史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其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清单;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状况;
(六)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条件的历史街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密切相关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
申报历史建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概况;
(二)产权归属情况;
(三)建筑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说明;
(四)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经核定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介绍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损毁保护标识、介绍牌。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历史街区前期勘察、规划设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一)历史文化价值、特点、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规划控制范围及建设控制要求;
(四)建筑空间环境、风格特色和景观要求;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六)业态布局要求;
(七)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规划方案;
(八)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九)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
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对历史街区的空间格局、街巷肌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进行重点保护。
在历史街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或者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历史街区内毗邻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其他建筑,应当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风格和空间环境相协调。
"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围合区域内毗邻骑楼街区的建筑的高度、色彩、风格不得破坏骑楼街区原有的天际线和视觉环境。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国有历史建筑的使用人为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产权人为责任人;无产权或者产权不明的历史建筑,使用人为责任人。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