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5,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53 articles
(2021年6月23日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健康促进与医疗保障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广旅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数据资源管理、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协、工商联、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等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一)统筹、整合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协调、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建设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引进专业机构实施运营,发挥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政策,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四)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二)管理、运营、维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协助政府做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评议等工作;
(三)组织定期走访探视八十周岁以上和独居、特困老年人;
(四)引导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调解养老纠纷;
(五)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邻里互助养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按照城乡一体、因岛制宜、就近可及、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专项规划中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要求。
新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场所同步规划、整合配套,并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各行政村根据居家老年人实际需求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应当符合每百户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且每处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的配置要求。不符合配置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配置到位。
多个住宅小区可以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多个住宅小区统筹配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宜设置在临街(路)区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将闲置的场所、设施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
Chapter 3供给与保障
(一)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短期托养、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保健指导、康复护理、慢性病防治等健康服务;
(三)关爱探访、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知识讲座、体育健身等文体活动;
(五)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识骗防骗教育等法律服务;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根据服务区域居家老年人的需求,针对性提供前款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者个性化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照护等级和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需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公共服务项目的内容,扩大服务对象的范围。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八十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为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提供紧急呼叫设施和紧急救援信息服务;
(四)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父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可以享受本条前款规定的服务项目。
本条规定的服务项目与市、县(区)已有的护理补贴项目适用就高、不重复原则,也可以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
鼓励物业、家政、餐饮等服务企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照护、定期巡访等服务。
鼓励建立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
鼓励开展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建立家庭照护床位服务与机构养老床位服务之间的有序互转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手段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推广应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远程照护、生活呼叫、应急救援、安全监测、精神慰藉等服务。
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社区(村)养老服务领域应急管理预案,重点明确居家老年人的应急服务流程。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服务规范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知识的宣传培训,完善居家老年人应急服务制度。
(一)以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团队的建设与发展;
(二)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康养联合体等给予补贴;
(三)对进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康养联合体工作的大专院校、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四)支持本市职业(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护理专业;
(五)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大专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六)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
(七)对照顾老年人的亲属或者聘用的家政人员,提供免费护理知识培训;
(八)鼓励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康养联合体多点执业,对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疾病预防、养生指导等非治疗行为康养服务的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可以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租赁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发展具有海岛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Chapter 4医养与康养
(一)健康教育、疾病诊治、康复护理、药事指导等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优先就诊和转诊服务;
(三)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优先为失能失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和家庭病床服务;
(四)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和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公共卫生服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机制,在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支持康复、护理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内设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等将医疗服务延伸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老年人家庭。
支持建立乡(镇)、街道康养联合体,以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主体,联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护理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医养康养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参与康养联合体。
Chapter 5监督管理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有偿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订立服务协议,制定服务方案,建立服务档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禁止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监管,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Chapter 6法律责任
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依法履行职责,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四)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Chapter 7附则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包括乡(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
(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或者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三)康养联合体是指同址设立,兼具养老服务、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
(四)特困老年人,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