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错位发展、相互补充。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向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短期托养、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保健指导、康复护理、慢性病防治等健康服务;
(三)关爱探访、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知识讲座、体育健身等文体活动;
(五)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识骗防骗教育等法律服务;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根据服务区域居家老年人的需求,针对性提供前款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者个性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