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0, 2021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0, 2021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18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6月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一)以林麝等为代表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以攀枝花苏铁、须弥红豆杉等为代表的珍稀濒危野生植物;
(二)以长苞冷杉林、高山柏林、高山松林、黄背栎林、高山杜鹃林等为代表的植被类型及森林生态系统;
(三)以冰蚀地貌为主的第四纪冰川遗迹;
(四)以普渡河支流及晓光河源头为主的水源涵养地;
(五)其他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对象。
管护机构下设的管护站同时接受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依法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二)组织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
(三)制定保护区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四)调查保护区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
(五)开展生物生态环境监测和科学研究工作;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然保护知识和科学普及教育;
(七)在不影响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设立界桩、界碑、标识,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界桩、界碑、标识。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葬坟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在保护区内猎捕、猎杀、收购、贩运野生动物和擅自砍伐林木。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砍伐林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护机构。
在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管护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保护区内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护机构的管理。
禁止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单位和个人可以合理利用实验区资源,开展与资源特色和保护方向一致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发展以旅游业为主的第三产业。
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管护机构批准的地点进行,并接受管护机构的管理、监督。
凡利用保护区内的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态补偿费。补偿费专项用于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生态保护和社会发展。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设施,应当按照《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体现当地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地形地貌、自然山体、林木植被等资源或者景观的设施。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