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