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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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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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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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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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五)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六)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Chapter 2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任会议批准。
苏木、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席批准。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代表可以被代表团或者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推选,列席大会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事项;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法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答复方式,并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参加答复质询的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认为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在大会会议期间答复有困难的,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推选一至三名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有关决定。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提议应当写明调查的对象、问题、内容和要求,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采取一定的方式,征询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并通过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办理不当、代表不满意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重新办理的情况向代表和交办机关作出答复或者说明。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印发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Chapter 3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一)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和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
(三)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
(四)采取多种形式联系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五)交流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
(六)参加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安排的其他活动。
代表可以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集中视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本地区的全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检查或者其他代表活动。专题视察由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和组织。
视察的内容由安排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就视察内容征求代表意见。
代表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予以联系安排。被约见的有关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持证就地视察时,遇到有与代表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关的案件及与代表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回避。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后,应当及时将视察和专题调研情况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
代表提议临时召集会议,应当写明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和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接到代表的提议后,应当及时研究,作出是否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等活动。
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Chapter 4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代表如将代表证遗失,应当向原选举单位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补办。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活动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主席或者副主席决定。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代表履职学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应当分别书面报告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并按照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批复执行。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做出决定。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书面报告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Chapter 5对代表的监督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一)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