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后,应当及时将视察和专题调研情况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