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9, 2020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1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0年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升国旗、唱国歌、祭奠烈士、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保持庄严肃穆;
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言行举止文明得当,不喧哗、滋扰他人;
观看展览、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电影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文明观演;
商业促销和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使用音响设备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相互礼让,依次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文明就医,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滋事;
(七)文明旅游,尊重当地习俗、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八)携犬出户用犬绳牵领、戴嘴套,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九)维护网络秩序,理性表达、文明互动,拒绝网络暴力;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口香糖、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二)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违反规定涂写、刻划、张贴;
(四)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五)不得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搭设灵棚,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六)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八)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商户保持摊位周边清洁;
不得在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捕鱼及实施其他危害水体、妨碍景观的行为;
(十一)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变道、
穿插、超车、鸣笛、使用灯光和接打电话;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驾驶机动车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当主动避让;
驾驶机动车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机动车停放应当规范,不得占用人行道、无障碍停车位、盲道、消防和医疗急救公共通道;
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横穿道
路、翻越交通护栏和道路隔离设施、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不得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爱护共享单车,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内清洁,上下客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乘客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扰驾驶人员安全行驶;
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规定。
(一)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不得购买、利用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不得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
(二)不得践踏、攀摘、毁损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
不得在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
(四)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
减少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物品的使用;
(六)野外宿营就餐时不污染、不破坏环境。
(一)不得故意损毁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
交通、公益广告、安全防护等公共设施;
(二)不得占用公共区域、消防通道堆放私人物品;
不得侵占公共绿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
不得强行插队,强占他人座位;
操办婚丧嫁娶活动时,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占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
(六)不得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送商业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相互扶持,勤俭持家;
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惯,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四)其他培育良好家风的规定。
Chapter 3倡导和鼓励
倡导和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
倡导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援助和保护。
鼓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和爱心座椅、轮椅等便民设施,设置方便残疾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Chapter 4实施与保障
践活动,提升公民文明意识,促进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文明行为促进作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全市应当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应当通过民主方式制定居民、村民公约和业主公约,引导和鼓励居民、村民和业主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