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上位法、本市地方性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