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口香糖、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二)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违反规定涂写、刻划、张贴;

(四)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五)不得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搭设灵棚,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六)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八)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商户保持摊位周边清洁;

不得在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捕鱼及实施其他危害水体、妨碍景观的行为;

(十一)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