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拆除、封闭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现行建设标准补建。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建设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