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 2021
- In force from
- August 2, 2021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18年8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4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推进具体工作落实,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民族团结、相互尊重;
(二)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以及其他行为准则;
(三)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嫁娶、文明祭祀、绿色殡葬;
(四)注重家庭教育,养成良好家风,建设文明家庭;
(五)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团结友善,和睦相处;
(六)尊重人格,尊老爱幼,礼让老、弱、病、残、孕、幼,主动为其提供帮助;
(七)注重公共环境秩序,遵守社会基本规则,自觉排队,先进后出,先下后上,对号入座,礼让为先;
(八)注重公共行为,衣着得体,用语礼貌,不大声喧哗,不影响他人;
(九)参加集会、观看演出和赛事,服从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整洁;
(十)文明旅游,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名胜和旅游设施;
(十一)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科学利用能源,杜绝浪费;
(十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自行车和公交车,践行低碳生活理念;
(十三)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合理消费,践行“光盘行动”,爱护用餐环境;
(十四)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爱护公共设施设备,遵守共享交通工具服务协议约定,规范用车、有序停放;
(十六)遵守网络文明公约,健康绿色上网;
(十七)其他法律、法规倡导的文明行为。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制品、一次性餐(饮)具等废弃物;
(二)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和树木、电线杆及其他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宣传物品;
(三)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四)不占用绿地,不随意采摘花果、踩踏草坪、损坏绿化设施;
(五)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不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影响;
(七)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九)不在划定的区域外焚烧冥纸、抛洒祭品;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等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不违反规定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不损毁、侵占公共设施设备、他人财物或者共享交通工具;
(五)饲养犬只应当依法办理许可登记手续,不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束犬链牵领,自觉清理所携犬只粪便,不携带犬只进入办公、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导盲犬、助残犬、警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
(六)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乱停乱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二)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和超车,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
(三)驾驶和乘坐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不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Chapter 3鼓励与支持
Chapter 4实施与监督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文明行为促进相关政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出任务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公共交通站台、站点配套设施、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道路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筒、垃圾存放清运站、污水收集处理站(厂)等环卫设施;
(六)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示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日常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文明行为教育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