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公民应当维护交通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乱停乱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二)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和超车,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
(三)驾驶和乘坐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不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