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公共交通站台、站点配套设施、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道路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筒、垃圾存放清运站、污水收集处理站(厂)等环卫设施;

(六)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示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