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城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巡查维护或更新,保持完好、整洁。县城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二)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当畅通、完好,道缘石应当整齐、无缺损。出现损坏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三)道路和桥梁上的交通隔离设施、防护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标线不清时,应当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损坏等情形,产权单位接到报告或通知后,未及时采取修复和维护等补救措施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产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