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物。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堆放在固定地点,并按照各类垃圾处理规定及时清运。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工地出口应当采取硬铺装、水洗等方式,防止车轮带泥污染县城道路。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