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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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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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il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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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il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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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8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
年12月31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关于修
改<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Chapter 1总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的相关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参与人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掌握道路通行规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交通协勤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Chapter 2道路通行条件
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管理部门的维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供电部门因检修、系统升级等工作需要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采取停电措施,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道路交通设施缺失、破损或者设置不合理的;
(二)道路两侧照明不足的;
(三)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被遮挡的;
(四)路面管线设置不科学、窨井盖设置不安全、坑洼积水的;
(五)影响交通安全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交通安全情形的,有权向相关责任单位反映。有关责任单位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十日内反馈办理情况。
Chapter 3车辆管理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合法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下肢残疾证明。
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尚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三个月内依照第一、二款规定申请登记。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历证明和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具体措施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Chapter 4通行管理
需要在限制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手续。
(一)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
(二)符合限高、限宽、限长和限载的要求;
(三)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路段限速低于每小时40公里的,按照道路实际限速规定行驶;
(四)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设有非机动车道或者二轮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二轮车道内行驶,未设非机动车道和二轮车道的,应当从靠车行道的右侧边缘算起1.5米范围内行驶,不得逆向行驶;行驶受阻不能正常通行时,可以借道行驶,并在通过后迅速驶回原车道。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二轮车等候区或者停止线以外等候放行时,设有非机动车信号灯的,按照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未设非机动车信号灯的,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通过未设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慢行或者停车瞭望,应当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车辆应当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车辆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和后位灯。
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应当避让行人。
在人行道上的车辆应当就近驶入车行道。
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驾驶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
不得醉酒驾驶。
禁止加装遮阳遮雨、电瓶、高音喇叭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限搭载一人;
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不得酒后驾驶。
(一)非机动车;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三)摩托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
(四)牵引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专项作业车;
(五)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其他车辆。
(一)行经人行横道;
(二)通过未设交通信号的路口;
(三)经过泥泞、积水道路;
(四)经过学校门口或者遇学生上、下校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速、让行的其他情形。
二轮车停放和临时停车不得占用盲道、机动车道、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和妨碍行人、其他车辆通行,不得堵塞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口。
共享车辆运营企业应当科学投放、规范管理共享车辆,遵守车辆管理相关规定。投放的共享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挂牌。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共享车辆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六)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传染病病源体的;
(七)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并造成设施损坏的;
(八)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九)造成人身伤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hapter 5法律责任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对驾驶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
未达到驾驶年龄的,处五十元罚款。
未按照指定车道行驶或者逆向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在受阻路段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原车道的,处三十元罚款。
未在指定区域等候放行的,处三十元罚款。
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表示通行的,处三十元罚款。
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或者未伸手示意的,处二十元罚款;夜间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和后位灯的,处三十元罚款。
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五十元罚款。
驾驶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的,处二十元罚款。
醉酒驾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加装遮阳遮雨、电瓶、高音喇叭等影响交通安全装置的,强制拆除、收缴非法装置,并处五十元罚款。
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车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对不符合相应标准的车辆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或者登记挂牌的;
违法扣留车辆或者使用被依法扣留车辆的;
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交通执法中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