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设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合理划设二轮车道、二轮车等候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交通护栏、公交站台、智慧交通设备等交通设施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单位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在交通安全设施交付使用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交通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车运行。
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管理部门的维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供电部门因检修、系统升级等工作需要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采取停电措施,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