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

向河道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之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