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中视察,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提供服务。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中视察,由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提供服务。
代表集中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由组织活动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联系安排;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联系安排。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视察时,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向代表汇报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