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压制、侮辱、处罚、打击报复当事人;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四)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其他违反调解相关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纠正,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