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义务教育经费,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县人民政府在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重点扶持边远地区或者薄弱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
县人民政府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应当公开透明,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克扣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