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义务教育经费,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县人民政府在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重点扶持边远地区或者薄弱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县人民政府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应当公开透明,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克扣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经费。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