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教育机制。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域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依法及时查处妨碍义务教育的行为。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原则。禁止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学校、教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