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二)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建立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档案,记录销售者和食用农产品的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的六个月;

(三)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保证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要求;

(四)在显著位置公示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