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养殖密度,水产品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二)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禁止在饲料和养殖水体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化学物质;

(三)对养殖场所内发生的渔业疫病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报告;

(四)对病死的养殖水生动物、植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