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等化学物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将其存放于专用存储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