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和运行的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堆放物料,或者倾倒腐蚀性物质和液体;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依附城市照明设施搭建建(构)筑物;

(五)擅自操作城市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