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在已敷设于地下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线上方开挖。
确需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在已敷设于地下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线上方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临时城市道路照明方案和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并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恢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不能恢复的,应当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因应急抢险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急抢险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并在应急抢险结束后五日内补办手续并承担修复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