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新建城市照明设施需要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进行运行维护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城市道路照明施工及验收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备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的技术和安全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已结清电费并承诺完成过户等用电变更手续;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签订书面交接协议,并协助办理资产移交、产权变更等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