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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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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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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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1987年3月16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5年1月2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5年5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Chapter 2选举机构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在县、乡两级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办事机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人选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六人。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自治县和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少数民族选民担任,也可以由汉族选民担任。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一)组织本选区选民小组学习、贯彻选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承办本选区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选民名单公布和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受理等具体工作;
(三)组织本选区选民小组提名推荐和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协助选举委员会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本选区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和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的意见,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组织投票选举;
(六)根据选举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公布选举结果;
(七)办理上级选举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Chapter 3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hapter 4选区划分
(一)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可以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少的乡或者人口多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划分一个选区;城镇一般按照街道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多的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也可以单独划分一个选区;
(二)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可以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人口多的村民小组也可以单独划分一个选区;镇一般按照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多的乡、镇机关和所属单位也可以单独划分一个选区;
(三)人口稀疏、地域辽阔的山区、牧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分选区;
(四)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Chapter 5选民登记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登记;
(二)居民、农民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登记;
(三)离休、退休人员行政关系在原工作单位或者街道的,在所在单位或者街道登记,本人要求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四)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由本人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登记;
(五)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在监狱、看守所登记;
(六)下落不明两年以上的,暂不予登记。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补办登记手续。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Chapter 6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各选区在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时,应当同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Chapter 7选举程序
每个选区根据选民的分布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选民参加选举的原则,可以召开选举大会,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几个投票站,进行投票选举。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可记载、可存查的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凭选民证或者身份证进入投票站或者选举会场领取选票。
选举主持人应当向到站、到会的选民或者代表报告或者公布本选区或者本次会议应选代表的名额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说明写票方法和注意事项。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监票人必须是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计票人可以由大会工作人员担任。
投票选举前,监票人应当众检查票箱和委托投票人所持委托票数是否超过三票。流动票箱应由选区领导小组成员和监票人检查、加封。
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选举大会和投票站工作,不得参与监票和计票。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颁发代表证书。
Chapter 8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罢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依照选举法的规定提出。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一)被罢免代表的姓名,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
(二)罢免代表的理由;
(三)提出者或者单位。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在补选日的七日以前向原选区选民发布补选公告,五日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三日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原选区选民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Chapter 9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以选举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