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补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实施;补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在补选日的七日以前向原选区选民发布补选公告,五日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三日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原选区选民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