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广告招牌、户外牌匾、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告招牌、户外牌匾、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广告招牌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户外牌匾设置应当保持外型美观、功能完好,按规定亮化,体现森林城市特色;
电子显示屏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和市民生活;
定期检修、维护,确保安全,避免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应当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