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6,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1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21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一)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三)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确定和管理涉密人员;
(五)确定和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六)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七)开展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
(八)配备保密技术设施设备;
(九)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十)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十一)协助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案件;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职责。
市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并对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或者明确保密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力量。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应当结合思想政治、道德法治等教学工作开展保密教育。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支持、引导工作。
Chapter 2定密管理
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因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的已定密事项而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定密。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机关、单位不得扩大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事项。
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在有关范围内公布本市具有定密权并可以作出定密授权的机关、单位名单。
(一)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或者已定密事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在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上规范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二)定密责任人对定密依据、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国家秘密变更、解除的,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机关、单位派生的国家秘密解密时间为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解密时间。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工作机构撤销后,有关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相应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承担机关、单位的,由决定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指定承担主体。
Chapter 3保密制度
(一)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二)委托非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格资质单位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在不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中存放国家秘密载体;
(五)违反规定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
(六)赠予、出售、转让、丢弃国家秘密载体;
(七)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严格区分涉密信息设备和非涉密信息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二)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由机关、单位统一采购、登记、标识、配备;
(三)不得将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四)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五)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保密要求。
机关、单位应当指定内部人员担任涉密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按照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应当遵守涉密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
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外包的,应当严格审查承担单位的保密资格资质,界定服务外包业务范围,签订保密协议,并要求有关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责任,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泄密案件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五)无被开除公职记录;
(六)无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的,应当实行脱密期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出国(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涉密人员发现针对本人的利诱、胁迫、渗透、策反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涉密人员审查、因私出国(境)备案、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工作。
(一)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工作方案;
(二)限定参加人员范围,对参加绝密级会议的人员应当指定;
(三)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采取无线信号干扰或者屏蔽措施;
(四)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会议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
(五)对参加人员和服务保障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六)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以及传达范围;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保密措施。
未经批准,参加人员和服务保障人员不得携带具有录音、录像、拍照等信息采集、传送功能的电子设备。
召开涉密视频会议的,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应当对会场以及设施设备进行保密安全检查,不得使用带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电视机、投影仪和调音、扩音、拾音等设备。参加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组织和会场保密工作,未经组织单位同意不得录音、录像、拍照。
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主办单位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给予必要的指导,并监督实施。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和对外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当考虑各种信息之间的关联性,防止数据汇聚泄露国家秘密。
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上一财政年度实施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保密管理等相关情况,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从事前款规定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保密管理体系。
机关、单位应当与经批准知悉国家秘密的境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其履行保密协议、遵守保密管理规定。
机关、单位应当全面论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或者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的必要性,做好风险评估和泄密应急预案。必要时应当征求市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驻外机构和出国(境)团组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Chapter 4监督管理
(一)现场检查;
(二)进行保密技术监测;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四)询问相关人员;
(五)对相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设备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七)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八)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情形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处理,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一)涉密人员失踪、叛逃、非法出国(境)或者被挟持、策反;
(二)国家秘密载体丢失,被非法持有、买卖、窃取、抢夺,或者通过邮寄、快递等无保密措施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三)涉密网络遭到攻击、破坏和信息泄露,或者机关、单位非涉密网络以及互联网刊载、传递涉密信息;
(四)图书、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公众媒体以及网络出版、网络视听节目刊载或者播出涉密信息;
(五)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其他情形。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存在重大泄密隐患;
(二)委托无保密资格资质、不具备保密条件或者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
(三)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
(四)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密案件查处;
(五)发生泄密事件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隐瞒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二)违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
(三)逃避、拒绝、妨碍现场检查、抽查;
(四)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资质;
(五)伪造、变造,非法转让、出租、出借保密资格资质证书;
(六)超出保密资格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涉密业务;
(七)将涉密业务委托给无相应保密资格资质单位;
(八)未经保密审查合格从事涉密业务;
(九)发生失泄密事件;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在保密审查中隐瞒犯罪记录等重要情况;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应当报告事项;
(三)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就业;
(四)违反规定出国(境);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Chapter 6附则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机关、单位工作秘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办法由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