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本市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负责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三)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确定和管理涉密人员;

(五)确定和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六)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七)开展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

(八)配备保密技术设施设备;

(九)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十)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十一)协助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案件;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职责。

市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并对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