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和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或者明确保密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力量。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