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金上京遗址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5, 2021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1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20年11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遗址保护范围内的相关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遗址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阿城区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市和阿城区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遗址保护工作责任制度,明确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遗址保护相关职责,定期组织监督考核,督促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遗址保护职责。
捐赠资金应当专项用于遗址保护,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人的监督。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遗址保护的宣传,适时发布公益广告,增强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区文物、公安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公众举报、投诉,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实名举报、投诉人。
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遗址保护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步推进实施。
遗址保护区划的具体范围,按照遗址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在遗址保护区划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超过四十厘米深层耕作;
(二)将旱田改为水田;
(三)搭建需要地基的温室、塑料大棚;
(四)种植深根系树木、水生作物、深根系农作物;
(五)非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常住居民随意倾倒垃圾、废料、污水;
(六)危及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地形地貌的其他行为。
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常住居民应当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倾倒垃圾、废料、污水,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运、回收。
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种植的深根系树木和深根系农作物的品种,并及时更新。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报批。
因组织搬迁、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移植树木等给相关单位和居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私自发掘遗址。
实施抢救性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抢救性保护工程方案应当依法报批。
遗址利用应当以确保遗址安全为前提,控制在遗址可承载的范围内,不得损害、破坏遗址和影响遗址历史风貌,避免过度开发。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遗址文化研究、遗址文化旅游。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区文物行政部门的遗址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区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保护管理的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遗址保护人员,协助开展遗址巡查、看护等工作。
(一)超过四十厘米深层耕作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旱田改为水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搭建需要地基的温室、塑料大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种植深根系树木、水生作物、深根系农作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倾倒垃圾、废料、污水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倾倒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遗址重点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实施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上限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