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四十厘米深层耕作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旱田改为水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搭建需要地基的温室、塑料大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种植深根系树木、水生作物、深根系农作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倾倒垃圾、废料、污水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倾倒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遗址重点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实施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上限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