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设计风格、外立面结构、色调;
(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安装任何装饰物及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
(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五)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规范设置。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