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1, 2021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1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08年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4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1年1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市和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广旅、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古树名木属于私人所有的,应当在公布为古树名木前告知所有权人,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日常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
鼓励结合古镇古村落、古民居保护,挖掘提炼古树名木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探索建设古树名木公园和保护小区,开展自然、历史教育体验活动。
(一)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用地范围内的,由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未确定管理责任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铁路、公路、河堤、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四)国家公园、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五)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农村承包土地上的由承包人、经营者负责,农村宅基地上的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由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
(七)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日常养护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一)确定或者委托专门人员负责养护;
(二)按照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
(三)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长势衰弱时,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四)不得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发生确需修剪古树名木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死亡的古树名木仍具有重要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予以妥善保留。
城区、镇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其保护范围可以由市或者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古树名木保护牌,并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设置保护设施。
(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埋设地下管线;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刻划、钉钉、拴绳挂物;
(三)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
(四)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
(五)其他损害行为。
国家和四川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设计等环节采取避让措施;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的,应当按照损害最小原则,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与文物、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协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对古树名木进行移植,实行异地保护:
(一)原生长环境发生改变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古树名木可能对公众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且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三)因国家和四川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且无法对古树名木进行有效保护的。
(一)移植本市建设用地上的古树名木,经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初审,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移植其他区域的古树名木,按照《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审批。
古树名木移植后,所在地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古树名木档案、办理移植登记并变更日常养护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对古树名木进行砍伐:
(一)已经死亡且没有保留价值的;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的规定,且树种生物学特性特殊,现有技术手段不能移植成活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且不可防治的。
砍伐古树名木应当制定砍伐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一)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未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其他行政处罚事项,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