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对于影响、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生产、经营、生活设施或者建筑物,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所有权人或者日常养护责任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的,应当按照损害最小原则,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与文物、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协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