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按照古树名木认定规范对拟纳入古树名木保护的树木进行鉴定,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一级古树和名木按照规定程序经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报请省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二级古树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三级古树由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古树名木属于私人所有的,应当在公布为古树名木前告知所有权人,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