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用地范围内的,由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未确定管理责任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铁路、公路、河堤、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四)国家公园、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五)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农村承包土地上的由承包人、经营者负责,农村宅基地上的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由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
(七)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日常养护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