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城乡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分类定价、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供水价格成本开展定调价监审或者定期监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制定或者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建立并实施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联动机制,理顺和完善城乡供水价格调整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