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6,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26, 2021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总则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需要制定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审批和发布。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同意。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县(市、区)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新建、扩建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对现有的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
鼓励现有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利用江河湖淤泥、建筑废弃土等资源生产空心粘土砖。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生产、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统计并申报生产、使用情况,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一)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为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
(三)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