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需要利用农村公路向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延伸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延伸客运线路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和公示,确定符合条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跨行政区域的,经线路起点地所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与途经地和目的地所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协商同意后,由线路起点地所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