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6,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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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的申诉,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切组织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揭露、批评。
Chapter 2消费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
(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得到质量、计量、卫生、安全和合法价格的保障;
(四)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和有关资料,得到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五)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出现故障或者影响正常使用的商品,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或者投诉、申诉、起诉、申请仲裁;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
(八)人身、财产安全受保障;
(九)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Chapter 3经营者的义务
(一)商品的质量、价格、计量、包装、标识、卫生和安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生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不得生产和销售违禁商品;
(四)不得伪造商品的产地、生产日期、许可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
(五)不得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
(六)销售的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七)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计量、价格的验证、复核;
(八)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短尺少秤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九)以预收货款、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代办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证质量,按期履约;
(十)不得强买、强卖、搭售商品、强行提供服务。提供选择性服务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十一)提供了解和选择商品的便利条件,需要启封、测试的商品应当无条件当面启封、测试,不得以商品的启封、测试为由强迫消费者购买;
(十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推卸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十三)不得拒绝、阻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检查和消费者协会对消费投诉的调查;
(十四)不得以虚假的“有奖销售”等宣传形式欺骗消费者。
(一)偷换原材料或者零配件;
(二)虚列加工、修理项目;
(三)使用伪劣零配件;
(四)谎称更换零配件;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约定装饰装修的项目、数量、标准、价格、施工时限,并保证装饰装修的质量,不得偷工减料、价外加价。经营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重作或者返工。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计量不准或者不按规定标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因所供电、水、热、气的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诊疗护理规程,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Chapter 4消费者组织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立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可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集贸市场、商业集中区等建立监督站,方便消费者咨询和投诉。
消费者协会基层组织可以发展会员。
(一)宣传、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依法进行调查、调解;
(三)参与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卫生、安全、计量等进行检查和测定;
(四)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
(五)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揭露,并通过舆论工具向社会公布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参与拟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七)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的消费;
(八)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查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答复;拒不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向有关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报告,也可向社会披露。
Chapter 5争议的解决
(一)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组织提请处理的纠纷,应当自接到申诉书或者消费者组织的建议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或者消费者组织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医疗费,按医院对受害者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
(二)治疗期间护理费,受害者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当地雇请一名护理人员所需费用计算;
(三)治疗期间的交通费,按照与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相适应所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
(四)误工费,按照受害者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难以确认的,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实际误工天数(包括节假日)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
(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或者程度,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至20倍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当地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
(八)死亡赔偿金,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
法律、法规对本条规定的支付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现场虚假演示和说明,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及对消费者的承诺不予履行的;
(二)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三)销售“处理品”等商品不予标明的;
(四)以虚假的“有奖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五)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或者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商品的;
(六)伪造商品的产地、生产日期或者许可证、检验证、检疫证的,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
(七)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或者标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八)采取虚假的计量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
(九)偷换原材料、零配件,虚列加工、修理项目,使用伪劣零配件或者谎称更换零配件的;
(十)以邮购、网上购物、中介服务等方式骗取价款或者酬金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十一)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