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2,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0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0年6月30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山西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
准)
总 则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用地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文化和旅游、供水、电力、地震、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
(一)每三千至五千人口,预留一所三至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在五百米以内;
(二)每五千至一万人口,预留一所六至十二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在五百米以内;
(三)每七千至两万人口,预留一所十二至三十六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服务半径五百米至八百米;
(四)每二点四万至五万人口,预留一所十八至三十六个班规模的初中建设用地,服务半径一千米至一千五百米;
(五)每八万至十万人口,预留一所三十六至五十四个班规模的普通高中建设用地;
(六)县(市、区)应当设置至少一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七)人口达到三十万的县(市、区)应当设置至少一所公办特殊教育学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用地和建设的定额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规划时,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同步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按照总体规划,学校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后富余的教育资产,应当优先改建成中小学校、幼儿园。
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每个乡镇设置至少一所公办中心园。人口居住集中的村可以独立建园,人口较少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建设分园或者联合建园。
新规划建设的小学应当向乡镇集中,新规划建设的初中应当向县城集中,保留一定规模的乡镇初中和乡村小学。
(一)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或者改变用途;
(二)侵占界限范围内的土地;
(三)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进行与教育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Chapter 3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公安等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日照,保障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和教育教学功能。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五)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设置安全设施,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设置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保障安全通行。
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校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应当办成公办幼儿园。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的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移交方式、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公告和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合同的组成部分予以明确。
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其建设的幼儿园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接收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
捐资兴建的学校确需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捐资人的意见,并保留捐资人的捐赠名誉。
Chapter 4法律责任
(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未将布局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的;
(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公告和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合同中未明确配建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移交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的;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用地、选址建设标准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权属登记的;
(六)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用途和侵占其界线范围内土地的;
(七)以切割地块、零星开发等形式规避配建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的;
(八)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