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对居民用户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所需费用计入配气成本;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需要维修、安装、改装、移动或者拆除的,接受委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规范实施作业,并由居民用户承担相应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居民用户的管道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双方协商,并在供用气合同中予以明确。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